第一章 法律概述和依法治国
一、法律渊源(自治条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1、法律的渊源(是指按照制定法律的国家的机关不同,从而以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不同进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 a :法的外在表现形式;b :法的载体。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地方性法规和章程、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a:宪法:全国人大
b:法律: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普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c: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d: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员会);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政府)
e: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机关)
f: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的分类
1、 一般分类:
根据制定的主体不同分为: 国际法 ;国内法
根据法律的效力、内容、制定的程序不同分为: 根本法; 普通法
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 一般法; 特别法
根据法律的内容不同分为: 实体法; 程序法
根据法律的斤制定与表达的形式不同分为: 成文法、习惯法(不成文法)
2、 特别分类:
民法法系的分类: 公法: 宪法、刑法、行政法;私法: 民法、商法
英美法系的分类:普通法、衡平法
某些地区的分类:联邦法、联邦成员法
三、 法律的历史类型
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和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予以划分的各种法律的分类。
1、 原始社会: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
2、 奴隶社会:奴隶制法律
3、 封建社会:封建制法律
4、 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法律
5、 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法律
2、3、4又称为私有制社会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5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
四、法系
1、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按照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将法律分为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
2、 ①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 a:又称为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等。
b:采用此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法国、日本、葡萄牙、中国的澳门、台湾等。
②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a: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
b: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中国的香港等。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民法法系以制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普通法除制定法外,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五、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 又称为部门法
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法 律规范: a: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b:每一个法律规范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其中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行为提供标准和方向) 有三种情况 ①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属于权利规范;2)、禁止性规范:不可这样行为,属于义务规范;3)、命令性规范:必须这样行为,属于义务规范。
法律后果(是指行为的人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分为两种1)、肯定性法律后果;2)、否定性法律后果。
3、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⑴第一位(首要)标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
⑵第二位(补充)标准: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机制。
4、我国社会主义的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⑴宪法; ⑵行政法; ⑶经济法; ⑷民法与婚姻法;⑸刑法;⑹诉讼法;⑺环境法与资源法;⑻军事法;⑼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表现法的内容形式或者载体
六、法律的特征
1、 从法律特点上讲:法律是具有概括性、普遍性、严谨性的行为规范;
2、 从法律的来源上讲: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 从法律的内容上讲:法律是国家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从法律的实施和保障上讲: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七、法律的起源
1、 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适应特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社会历史现象。
2、 法律具体产生的过程大致是: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为习惯法,习惯法最后演变为成文法。
3、 法律与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的区别:
八、法律的本质
1、 法律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阶级性是法律的一个根本属性,所谓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2、 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或条件)
3、 法律受其他上层建筑的影响
九、法律的作用
1、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 社会作用: a:首要作用: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作用,这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b :补充作用:法律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3、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法律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作用。两方面作用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但不是并列的。法律的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达到法律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十、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⑴法律与经济:1)、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是由特定的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经济是法律的源泉和诞生地。2)、法律服务经济。法律制定后,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
⑵法律与国家:法律和国家是从属关系即法律从属于国家。两者的关系主要为:1)、国家需要法律;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表达国家的意志和实现国家的统治。2)、法律依靠国家。法律是国家的意志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法律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⑶法律与政治:1)、政治主导法律;2、法律规制政治
3^、社会主义的法律与党政的策异同:A、制定主体不同B、实施保障不同C、表现形式不同D、具体程度不同E稳定性不同
⑷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科技的关系是一种两者互动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归纳为:1)、科技进步推动法制发展;2)、法制发展保障科技进步
⑸法律与精神文明: ①精神文明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保障和体现。
⑹法律意识:
⑺法 制 与 道 德 异同点 :主要不同点为A形成 B表现形式C要求内容D实施保障
8、法律与道德的互相作用:A、社会主义的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的道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B、社会主义的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
十一、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依法治国包括以下的几个含义: a、客体(内容):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b、主体:广大人民群众c、依据:宪法和法律d、宗旨和目的:保障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e 、方式: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意义:
1、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a、有法可依: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b、有法必依: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c、执法必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d、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2、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法治是法制的真正实现。
3、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A、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人民民主的法制;B社会主义法治 是以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C、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治。D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
4、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含义:
5、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A、社会主义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础和前提B社会主义的法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体现和保障。
十二、法律的制定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 :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⑴党的基本路线(指导思想):①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②两个基本点: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国之本) i、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ii、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iii、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iv、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b:坚持改革开放(强国之路)⑵邓小平同志的立法思想(根本指针) 。
3、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基本原则: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b: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c: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d: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e:有鉴别地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原则
4、社会主义 法律制定的阶段: a、制定法律准备阶段又叫起草阶段 b、法律的确立阶段又叫形成阶段c、法律的完备阶段包括解-------
5、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基本方式: a、法规(律)的整理b、法律的汇编c、法律的编纂
十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法律的实施 :a、社会主义的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b、法律实施方法:1)法的执行又称执法(行政机关的执法)、2)法的适用又称司法,(司法机关的司法,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3)法的遵守又称守法(法律的遵守)、4)法律实施的监督。
C、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1)社会主义的法律的遵守2)社会主义的法律的适用。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⑴、法律适用的特点: a、适用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
b、适用法律的程序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认真履行法定手续。
c、适用法律应依法定的权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行使国家的权力,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非法越权。
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按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规范时,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干涉。
⑵、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a、正确b、合法c、及时d、合理e、公正
⑶、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b、公民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d、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e、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国家赔偿的原则
十四、法律的效力
1、 地域效力(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区域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2、 时间效力: 是指法律何时开始征生效、何时停止生效以及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
3、 对人效力:1)中国人: 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
2)外国人: 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除了享有豁免权和外交特权的人以外都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外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十五、法律的解释
1、 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法律的效力不同可分为:
⑴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①立法解释, ②行政解释,③司法解释
⑵非正式解释又称为: 非法定解释1)学理性解释 ,2)宣传性解释
2、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 ⑴ 语法解释,⑵系统解释,⑶逻辑解释, ⑷目的解释, ⑸历史解释
3、 根据解释的尺度:a:扩充解释 b:限制解释c:字面解释
十六、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要素: a、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法人、公民、其他社会组织 b、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c、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客 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行为、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专有技术)
③债 权:
④所 有 权:物、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
1、 法律关系的特征:A、它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C它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 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3、 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因素: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十七、法律的遵守:(从正反两方面来讲)
1、 法律的遵守:(守法)从广义上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乡规民约等。
2、 违法: a、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
b、违法的构成要件: ⑴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⑵必须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⑶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
⑷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和法定责任能力的人,
c、违法表现——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违宪行为——违宪责任——违宪制裁
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行政制裁
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事制裁
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责任——民事制裁
十八、法律的监督
1、 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2、 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3、 法律的监督体系: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党的监督(关键)
1.6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1、法律不是唯一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2、某些事实无法确定或者难以调确定的关系,法律也无法调整
3、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普遍的规范,而行为和事实是千姿百态的,如何适用法律还需要人们的具体实施,没有素质较高的执法、司法人员,法律也起不了作用
4、法律之所以其作用,还必须有配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的配合,离开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所起的作用不大。
第二章 宪法法律制度
A、宪法的发展
一、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二、宪法体现的是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三、具有影响力的三部宪法: 1、英国宪法:不成文的,是宪法之母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
3、法国宪法:是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
四、我国宪法: 1、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1949年
2、我国的四部宪法: 54年宪法、 75年宪法、78年宪法、82年宪法
3、我国的现行宪法: 是82年宪法
修改(88年、93年、99年)
共有17条修正案
B、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一、党的基本路线
二、邓小平理论
C、宪法的基本原则
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 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D、宪法的特征
1、 内容: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运作原则。
2、 地位: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 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E、国体与政体
一、国体
1、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性,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
2、 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相结合的产物)
3、 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实现其领导)
4、 阶级基础:工农联盟
5、 各民族党派参政的形式: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会议)
6、 爱国统一战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各民族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空前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政体
1、 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2、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优越性:A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B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C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反映了国家的国体;反映了国家权利和人民权利的统一;适合中国国情)
三、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F、经济制度
1、 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
2、 公有制: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起主导作用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非公有制经济:a、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成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b、非公有制经济的类型: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个人独资、个人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经济: 中外合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G、分配制度
1、 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2、 按生产要素的分配:资本要素、资产要素、技术信息要素、劳动要素
H、选举制度
1、 选举: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依法定程序选拨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
2、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a、选举权平等性原则b、选举权普遍性原则c、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d、秘密投票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e、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选举权利的原则,F、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I、国家的结构形式
1、 国家结构形式:是统治阶级根据一定的原则处理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关系的形式
2、 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我国是单一制(原因:历史原则、民族原因) 联邦制(如美国)邦联制(如欧盟25个国家)
J、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 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自治机关都是受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 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区域自治相结合
3、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4、 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如:经济、文化、社会公共事务等)
K、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
1、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港、澳、台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总体上保持社会主 义制度,在港、澳、台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基本生活方式不变。
2、 特殊表现: a、享有高度自治权(如立法权自治、行政权自治、司法权自治)
b、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c、本地事务由本地公民管理
d、基本法律不变
L、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其特点
1、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a、平等权
b、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c、宗教信仰自由
d、人身权利与自由: 广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狭义: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拘留、逮捕
e、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又是义务)、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f、教育(又是义务)、科学、文化的权利与自由
g、特定人的权利: 保障离退休人员、烈军属的权利,婚姻、家庭、妇女、儿童、老人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侨眷、归侨正当的权利
h、监督权
2、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a、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b、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劳动纪律
c、维护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
d、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e、依法纳税
3、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a、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b、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c、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d、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一致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性:1、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2、它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3、它能派生出公民一般权利和义务;4、它具有稳定性、和排它性,与公民资格不可分,与公民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M、国家机构
一、中央国家机构
1、 全国人大: a、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b、宪法、基本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c、决定我国重大的事务,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d、全国人大的任期:每届5年
2、 全国人大常委会:a、是中央权力机关b、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c、制定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d、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e、是宪法、法律的解释机关 f、任期:每届5年,正、副委员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
3、 国家主席: 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
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利
c、国家主席的性质属于最高权力机关范畴
d、国家主席人选应年满45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国家主席任期:每届5年,正、副主席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
4、 国务院: a、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
b、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
c、制定行政法规d、施行总理负责制(温家宝)
e、每届任期5年,正、副总理以及国务委员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
F、正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5、 中央军委: a、我国最高的军事机构
b、制定军事法规
c、实行主席负责制
d、中央军委集体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e、任期每届5年
二、地方国家机构
1、 地方人大: a 、任期5年(乡、镇级人大为3年)
b、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乡、镇一级不设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或以上的市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地方政府: a、包括省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直辖市、市
b、任期:5年(乡、镇级3年)
c、国务院批准较大的或以上的市的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三、司法机关
1、 人民法院: a、组织系统: ⑴ 、最高人民法院:其性质(地位)属于中央国家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 ⑵、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机层人民法院 ⑶、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
b、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2、 人民检察院: a、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其性质(地位)属中央国家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连选、连任不超过2届
地方人民检察院: 高级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检察院、机层人民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 b、 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2.1论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及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必要条件和切实保障。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
2.2联系实际,论述为什么要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所有公民活动的最高依据和标准。没有宪制就没有法制,依法治国首先要以宪法治国。宪法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国家的安定进步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的大局。因此宪法颁布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切实的使宪法正确付诸实施,如果宪法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就等于一纸空文。因此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既是人民民主的体现和产物,也是促进和发展人民民主的有力武器和最高依据。因此宪法正确实施的水平和程度是衡量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和健全程度的尺度。
2.3宪法保障实施的内容
1、政治保障、是指中国共产党模范的遵守和执行宪法,这是宪法贯彻落实的根本保障和关键所在。
2、法律保障、是指宪法本身规定的保障,具体规定有:宪法规定宪法的地位、效力、修改程序等。
3、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规定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
4、群众保障、是指我国宪法代表的是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久利益,自然就保护每个公民的个人权益。宪法能否贯彻实施同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民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同时,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是保障宪法实施最深厚的基础和源泉。
2.4我国政体、国体形成的原因
是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由人民群众革命政权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创立发展起来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表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人民长期慎重选择的结果。
第三章 行政法律制度
A、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可分为:
一、一般行政法主要有: 1、行政组织法2、公务员法3、行政处罚法4、行政复议法 5、行政程序法
二、特殊行政法主要有: 1、 公安行政法2、海关行政法3、科技行政法4、基建行政法5、交通行政法6、教育行政法7、卫生行政法8、民政行政法9、体育行政法
B、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的执行机构,或是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地位是不平等的。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行政关系主体(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C、行政行为
1、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 行政行为的分类: a、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d、依取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行为的内容
a、 设定权利和义务,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
b、 变更法律地位
c、 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的合法,赋予特定的物以法律性质。
4、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5、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有:行为的主体要合法;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内容合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D、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2、 行政合理性:适当性原则
3、 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措施一般要符合下列条件 a、确实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b、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措施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定, c、行政机关作出应急措施的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d、应急行为应当适当,应将其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之内。
E、行政法的特点
1、 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备的法典形式,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较多
2、 内容上的特点: 行政法律规范广泛,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同一条文中,行政法律易于变动
F、几项相关的行政法律
1、《高等教育法》2、《国家安全法》
3、《集会、游行、示威法》:1)、基本原则: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和平进行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2)、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而制定的。
4、《行政处罚法》
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a、不满14周岁公民不负行政责任
b、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4—18周岁公民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到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c、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G、诉讼法
1、 诉讼法:是指调整和规范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活动关系(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诉讼法的种类: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3、 证据: a、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材料
b、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4、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b、公民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
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d、两审终审制原则 e、合议制原则
f、回避制原则g、公开审判的原则h、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原则
I、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J、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3.1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有什么区别?
1、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是一种法律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的总称。
2、 政法包括行政法规,但不限于行政法规,其他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也属于行政法的渊源,即行政法的组成部门。
3.5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指扰乱社会次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生权益、妨害公私财产,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足以刑事处罚,应当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2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合法、有效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发展我国神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3.4《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的
2、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公家机密的
3、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4、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四章 经济法律制度和环境法律制度
A、经济法的基本常识
1、 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 企业的分类: a、法人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b、非法人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
4、 法人分类: a、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b、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5、 公司与企业: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 公司: a、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b、总公司(法人)、分公司(非法人)
c、母公司、子公司
d、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B、经济法的分类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制是指有关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依据这些法律制度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其核心是依法管理经济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1、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A、《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统计法B、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C、中央银行法:《人民银行法》D、预算法:《预算法》E、农业法F: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政策方面H、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方面。
2、 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公司法》、《企业法》、《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
3、 关于调整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反暴利法、反垄断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 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C、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投资的集体企业,其中,集体所有的部分应不少于51%。
D、私营企业
1、 私营企业的雇工不少于8人
2、 私营企业的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 条件: a、一个自然人为投资主体b、有申报的出资额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限”)d、有固定的场所及必要的经营条件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责任形式: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4、 个人合伙企业: ⑴依据:《个人合伙企业法》成立,并受其调整
⑵条件:a、有合伙人为2人以上,一般不超过20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b、有书面的合伙协议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限股份”)
d、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e、有固定的场所及必要的经营条件
⑶责任形式: a、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b、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c、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d、合伙人可以推举合伙负责人(执行人),执行人其于合伙事务产生的利益或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及企业承担
e、新合伙人的加入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⑷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
5、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均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企业方为成立
E、外资企业(三资企业)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b、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c、合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部分不少于25%
d、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董事会;中、外双方均可担任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
e、类型:①中外合资企业: 依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成立,实行董事会制
②中外合作企业: 依据《中外合作企业法》成立,董事会制、联合制(不具有法人资格)
2、 外商独资: a、依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
b、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c、是中国法人
d、不包括外国公司及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F、《公司法》
1、 我国《公司法》只调整: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 a、是人合兼资合公司
b、设立条件简单: ⑴人数少、规模小、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⑵股东少、规模小、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两名监事
c、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d、公司的组织系统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e、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其作价不超过20%)、土地使用权
f、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g、成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
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金): ①生产或批发不小于50万②商业零售不小于30万③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不小于10万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⑷有合法的公司名称⑸有固定的场所及与经营相关的必要条件
h、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3、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a、资合公司b、全部股份是均等的c、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d、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e、成立条件: ①发起人不小于5人,并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注册资金不小于1000万 ③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④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⑤有合法的公司名称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经营条件
f、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g、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h、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I、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35%
G、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3、 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4、 商业贿赂行为5、 虚假宣传行为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 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例外情形: a、销售鲜活产品b、季节性降价c、销售将到期产品d、清偿债务而低价销售行为
8、 不正当的销售行为及附加不合理条件9、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10、恶意诽谤行为(损害商业或商品信誉)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H、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消费者权益:人身与财产安全权、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知悉权、损害求偿权、公平交易权、选择商品和服务自主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以经营者的监督权
2、消费争议解决途径: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城实信用的原则
I、税法
1、 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1)、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财产税:房产税和车船税4)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5)特定行为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屠宰税、遗产和赠与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E、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2、按劳分配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
2、 环境法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3、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4、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三、民事主体
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 法律和社会公德。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有效民事行为,是指具备《通则》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民事行为
2、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通则》规定条件的民事行为
3、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
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某人依据本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特点: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八、代理关系的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4、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九、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是处分权。
十、所有权的取得的两种方式
1、 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主要包括: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2、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的所有权。主方式:买卖 、受赠、继承、和其他合法方式
十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
1、 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2、 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 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4、 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十二、债的发生根据
1、 合同之债2、 侵权行为之债3、 不当得利之债4、 无因管理之债5、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十三、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1、 保证、2、 抵押3、 定金4、 留置
十四、人身权的种类
1、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
2、 身份权,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继承权。
十五、知识产权的特点
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1、 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
2、 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3、 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
4、 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5、 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6、 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十六、专利权的客体
是指能够取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包括:1、发明 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十七、遗产的范围
公民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十八、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权利是相等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十九、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5.7我国合同法具有哪些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当事人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6)合同必须履行原则。(7)合法合同受保护原则。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点:1、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标的、数量、质量,3、价款或报酬,4、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
5.8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有哪几种?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和绝对责任又称为公平责任
二十、诉讼为一年的案件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二十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 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十二、禁止结婚的条件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 禁止结婚的疾病
5.1什么是法人?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依法成立(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5.4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43《合同法》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行使撤销权?
答:(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六章
一、我国刑法的任务
其任务是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从而达到:
1、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的特征:
1、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 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3、 犯罪是具有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四、犯罪的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
1、 为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提供法律标准2、 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根据
3、 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犯罪的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五、正当防卫的定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六、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1、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2、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3、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4、 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5、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七、犯罪进行的状态
1、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3、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八、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个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必须是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必须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 必须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形式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九、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 主犯2、 从犯3、 胁从犯(减轻或免除)4、 教唆犯(从轻或减轻)
刑罚分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十、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的犯罪分子,
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构成的条件是: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十一、自首和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6.2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