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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规定
 
投稿: 常明      日期: 2007年09月10日       【字体: 】【打印】【关闭
 


 颍政秘[2007]56号 

 

关于印发《颍上县促进外来投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颍上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颍 上 县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县直工委。

颍上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颍上投资的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符合颍上县“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的煤电、农副产品加工、化工、机械电子、纺织服装、医药、高新技术、商贸物流、旅游等产业项目,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均可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新建非煤工业项目按以下规定享受优惠: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4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第五条  投资改造、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县原有工业企业,且投资规模达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外方投资所占比例,对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投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旅游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从经营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从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的,从经营年度起,4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第八条 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证工业发展项目建设。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引资部门组成跟踪服务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加快用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在我县工业园区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从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向颍上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申请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对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列入国家或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优先列入县科技计划项目,县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  对在我县新建非煤工业项目或参与原国有企业改造、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的,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奖励。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性收费除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事业性、经营性服务收费,按国家规定下限的50%收取或减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无偿代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

  凡属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需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前置审批和转报等事项,有关单位应按照部门在窗口承诺时限予以办理。其它项目原则上即到即办,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建立点对点服务机制。县项目与招商办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县外来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项目谈判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优化投资环境机制。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外来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委员会对外商的每起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商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外商投诉查有实据的,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颍上县项目与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