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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第一季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的通报》(皖农合组〔2009〕8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皖卫农〔2008〕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颍政〔2008〕23号《关于印发〈颍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部分规定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当平衡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和非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县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50%,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5%调整为45%。门槛费仍保持原来不变。
二、适当下调意外伤害补偿比例。对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能提供证据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和公示后认定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同级别医院门槛费后,按30%比例补偿,但仍须调查核实与公示。不再执行原“方案”中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九款中的其它规定。对不予支付的项目(如工伤、车祸、殴斗、酗酒、服毒等)和其它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不予补偿。
三、对当日门诊检查的费用和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检查的费用,不再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住院患者,补偿比例不再上调5个百分点。
四、其它
(一)本通知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颍政〔2008〕23号《关于印发〈颍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其它条款继续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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